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政策精神,结合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对接。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1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政策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核查投标人主体信息。本通知印发起,省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开展本行业投标人主体信息核查工作,组织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中的投标人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虚假信息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纠正虚假信息,并倒查其在平台参与的所有投标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查处。冒用其他企业名义注册主体信息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通知平台运行管理单位在市场主体库中清除虚假主体信息。
二、规范投标文件制作管理。计价软件(加密CA锁)实行实名制管理,投标人应使用本企业的计价软件(加密CA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在开标环节结束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记录的投标人制作和上传投标文件所用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和网络IP地址等信息,以及自动比对出的雷同性信息,及时推送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按视为串通投标启动调查程序,进行严肃查处。
三、规范建造师执业管理。优化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项目“确认建造师”环节增加拟派建造师人脸识别功能,确保拟派建造师本人确认参与项目投标,防止冒名顶替现象。从严控制中标单位更换建造师,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变更情况应同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全面排查整治建造师挂靠现象,对建造师挂靠行为依法查处,并通报所在单位,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四、加强投标文件内容核查。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空白,提交的相关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工程业绩应当真实有效,否则视为虚假投标,通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措施追究违约责任。省内外工程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可查询,且数据等级不低于C级,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应业绩。加强对投标文件内容的核查比对,发现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工程业绩等弄虚作假的,或者标书实质内容存在空白、明显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的,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采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措施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启动调查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规范投标文件解密管理。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人文件解密管理机制,对采取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房建与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人通过电子开评标系统进行投标文件报价内容解密时,系统自动记录解密信息。开评标活动结束后,对因未进入评审阶段而没有解密全部内容的投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人拒不配合的,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解密。
六、规范电子投标保函管理。******银行转账方式交至保函开具人企业账户。电子保函服务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完善系统功能,防止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电子保函。发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电子保函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按视为串通投标启动调查程序,进行严肃查处。有序推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减免投标保证金等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投标人,不得适用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
七、强化评标专家评审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入库审查单位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强化社会监督,对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对未达到暂停或取消资格程度的违法违规评标专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设置,降低抽取概率。
八、推进智慧监管。加快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升级改造,构建投标行为“画像”功能,对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经常性“抱团”投标、借用资质操纵投标、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职业投标人”以及通过变更企业名称“改头换面”逃避监管等现象,进行自动分析比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完善在线监督通道,优化数据实时共享功能,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实时查询、在线调取招标投标数据。推广应用数字见证系统,通过数字化技术全程见证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监测发现的现场异常行为,应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并做好记录。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九、加强联动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适时牵头组织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集中整治、联合执法等工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检查频次;对情节严重应当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必须坚决予以取消,并通知平台运行管理单位暂停该投标人账号运行,待限制期限届满时自动恢复运行;对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线索,要同步移交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要按“应推尽推”原则,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支持各部门依托平台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