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业务主管 | 发放对象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要求 |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 主管部门归口业务股室 | 备注 |
部门 | |||||||||
1 | ******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卫生健康部门 | ******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象 | 每人每月1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 赣卫家庭发【2017】4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1 |
2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该夫妇各自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目前国家和省级奖扶标准合计每人每月100元。 | 每人每月1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2 |
3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1.伤残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病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父母,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 | 1.伤残特扶。每人每月7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2 |
2.失独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目前我省按女方年龄分三个时段和三个标准落实失独特扶政策。 | 2.失独特扶。年龄在49–59周岁的,每人每月950元;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110元。 | ||||||||
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40-48周岁) | 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40-48周岁父母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年龄在40–48周岁 | 每人每月4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3 |
5 |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 卫生健康部门 | 女方年满49岁,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 | 一次性50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发[2017]8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4 |
******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 赣卫家庭发【2017】4号
附件2国人口发〔2008〕8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发[20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