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工作安排,2024年8月5日至9月5日,南昌市民政局就《南昌市社区******街道)、村(社区)、社区社会组织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条意见:
(1)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改为:“社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公益营销方式进行商业广告或销售计划宣传。”
(2)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开展活动情况。”改为“.....开展活动情况及活动成效情况。”
经仔细梳理、逐条分析、认真研究,2条意见均采纳2条。目前,该办法正在积极研究推进,下一步待成熟完善后,将及时出台。
特此说明。
2024年10月30日